福建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实施细则

作者:督学助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3-25 11:47:08

福建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计划。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责任督学应根据本区域教育工作重点和教育督导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所负责学校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月份工作安排。责任督学的工作计划应报本级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备案。

教育督导部门应统筹各责任督学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印发通知,统一告知学校。

第三条 确定方案。责任督学开展督导,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督导的学校与时间、内容与方式,填写统一格式的学校督导备案表(附件1),报本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四条 督导方式。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本责任区其他督学联合进行;可以不事先通知被督导学校,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前要求学校就督导事项进行准备,配合工作。

第五条 持证督导。责任督学每次进校实施督导时,应出示全省统一格式的督学证(附件2),依法实施督导。

第六条  校园巡视。责任督学应认真检查校园环境及教学、生活、办公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重点关注管理维护、有效使用、卫生安全等方面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排除,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教育督导部门。

第七条 推门听课。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课堂听课,检查课堂教学实施和教师备课、作业设计批改等教学常规。同时做好听课记录,并在课后与教师沟通,提出意见。推门听课可以是完整的一堂课,也可以若干课堂巡回。听课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查阅资料。责任督学可查阅学校校务、教科研、财务、后勤等各方面管理制度,以及学校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活动记录、财务账目、教师档案、学籍档案、评价制度等文件资料。对学校不宜公开的信息,责任督学要严格保密。责任督学要求学校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时,学校应积极主动配合,必要时能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  问卷调查。责任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计调查问卷,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汇总问卷信息,帮助了解学校真实情况和师生诉求。

第十条  座谈走访。责任督学可根据需要召开教师、学生或家长座谈会,随时与校长、教师、学生交流,必要时可要求校长作系统汇报,以了解学校管理、教学教研和学生学习情况;可以走进社区、学生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请相关人员回避或采取单独访谈和暗访的方式进行。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的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第十一条 督导记录。责任督学在受理群众来电时,要如实填写群众来电记录表(附件3),按来电类别及时调查核实、答复处理意见。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可根据需要,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资料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反馈意见。责任督学在督导检查结束后,应向学校反馈督导意见,总结工作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学校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辩,责任督学要认真听取,加强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督促整改。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学校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本级教育督导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可就此向学校发出《整改通知书》(附件4),由责任督学督促学校实施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撰写报告。责任督学应在督导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督导工作记录表(附件5),并按学期或学年向本级教育督导部门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内容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教育督导部门应汇总各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形成综合报告,报送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改进工作。责任督学的工作情况、意见建议等每学期向本级教育督导部门书面报告,每学年进行工作小结,不断改进工作,接受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学习提高。责任督学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学习,积极参加工作研究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