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细则

作者:督学助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3-25 11:47:46

晋江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教督〔201434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泉教督〔201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督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持证上岗,对指定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晋江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管理制度》,对责任督学的聘任、管理、培训、考核和定期交流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挂牌督导是责任督学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要求,将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以标牌的形式,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四条 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按5所左右学校配备专职责任督学至少2名、每校配置专职或兼职责任督学一名,连片对学校实施督导;每名督学负责学校数不超过5所。       

 

 

第二章 责任督学的聘任

第五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并受委派对指定学校进行日常督导。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督学责任区及各职校、中小学、市直幼儿园责任督学,责任督学队伍由晋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学、市政府特约督学、市兼职督学组成。对聘任的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责任督学上岗前须签订《履职责任书》

督学(含特约督学、兼职督学)主要从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兼顾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经遴选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市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聘任为督学。

第六条 实行责任督学任期聘任制和定期交流制度,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每个任期内原则上须交流一次。督学的聘任和交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 总结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 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 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六)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八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督导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督导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督导课程开设和教学情况。

(四)督导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督导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了解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督导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督导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九条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工作程序:

根据《晋江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开展督导工作。

(一)拟定督导计划。

(二)出示责任督学证。

(三)依照相关程序,采取听取汇报、校园巡视、深入课堂、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列席会议、参加活动、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开展督导。

(四)认真填写各类督导记录。

(五)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学校应进行记录。

(六)2天内向学校书面反馈督导意见,督促整改并撰写督导报告。

(七)3天工作日内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市教育督导室已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学校及有关单位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有完成整改的相关记录。

(九)30日之内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第四章 责任督学督导方式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校园巡视、推门听课、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走访、列席会议、点评反馈等方式进行常规督导,制定《晋江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对上述工作方法和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可根据师生、家长或社会有关人士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对挂牌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每所学校在校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责任督学参加专项督导每学期不少于1次,参加综合督导每学期不少于1次。按要求参加责任区、教育局各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的协作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一)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由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发出《督导整改通知书》。

(二)责任督学对于接到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要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和处理;对于所负责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要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了解、上报有关情况。

(三)责任督学督导计划、督导过程记录、和教育督导报告等档案材料证明、每年度督导工作应涵盖所负责每所学校的八项主要事项。责任督学开展工作流程符合《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等文件核心内容。

(四)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章 责任督学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记录报告制度。建立报告制度,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按规定定期撰写并提交工作报告。责任督学撰写并向责任区或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教育督导报告每月不少于1次。责任督学每月向责任区汇报工作不少于1次。责任区定期编发督导通报,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专题报告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例会制度。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工作、通报情况、交流总结等,不定期召开督学座谈会、咨询会、教育督导重大问题征求意见会等,梳理相关信息,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报告。市督导室每学期召开会议部署工作、通报情况和交流总结,每季度召开督导工作咨询会不少于1次;责任区每月召开会议部署工作、通报情况和交流总结等不少于1次;责任督学每学期召开家长和教师征求意见会各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常态巡察制度。责任督学进入学校事先不通知、不打招呼,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在常态下巡察。

第十六条 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针对挂牌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导约谈和督导问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七条 学习培训制度。制定责任督学全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对责任督学进行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分类培训,培训模式灵活多样,每位责任督学必须按规定完成培训学时。

第十八条 编号销号制度。责任督学要在教育督导部门建立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工作台账上,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的典型经验和汇总的合理建议等进行编号。在问题得到整改、典型得到推广和建议得到落实后实行销号。

第六章 责任督学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积极协助并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配备联络员与责任督学对接,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虚心接受监督和指导;学校要制定包含领导小组、配合督导工作要求、整改程序与分工、考核与问责等内容的《学校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并在一星期内向责任督学、市教育局和督导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督导情况、意见和结果及时上传下达,挂牌督导工作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各责任区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各学校须为督学设立办公室,相关督导材料进行整理保存。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督导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责任督学的交通、通讯、餐宿、培训等给予一定的补贴,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晋江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问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对意见反馈、约谈整改、公开公示等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督导室根据《晋江市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履行职责考核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借助于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按年度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对年度考核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督导室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对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督导室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推荐的典型和提出的建议等情况,适时地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中小学校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和整改成效列为对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考核与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督导室应加强对域内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局和市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和记录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晋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